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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总局  农业部

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农业(农牧、农村经济)厅(委、办、局)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:

 

  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颁布实施以来,各级工商行政管理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,积极服务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,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,实力逐步增强,在发展现代农业、促进农民增收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 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》(中发〔20131号)精神,按照“积极发展、逐步规范、强化扶持、提升素质”的要求,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相关管理,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,现提出如下意见: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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